- 本府111年5月17日府人給二字第1113109695號函諒達。
- 有關前開函文附件「待遇抽查操作步驟」步驟九之內容:
- )原文:「…並請依式填列「待遇查核結果表」後,檢附AF產製之校對清冊、5月份現有員額調查表、人員明細資料名冊與公教(常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薪資清冊,送交「人事業務輔導員」覆核。」
- )修正為:「…並請依式填列「待遇查核結果表」後,檢附AF產製之校對清冊、人員明細資料名冊與公教(常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薪資清冊,送交「人事業務輔導員」覆核。」
- 檢附修正後之「待遇抽查操作步驟」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