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以下稱本原則)」暨國教署111年5月16日臺教國署字第1110062206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行政院擬定國家語言發展方案,推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復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要求,應逐年提升本土語言沉浸式教保服務機構數及國家語言教學推動成效。
三、因應前開事項,國教署刻正辦理本原則修正作業,近期即將發布,以擴大推動並協助教保服務機構執行本課程。為增加並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意願,本次修正提高本課程之補助基準並新增其他補助項目,修正重點釋摘如次:
(一)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基準依教保服務機構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而定: 未達90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90人以 上未達150人者,最高補助7萬元;150人以上者,最高 補助9萬元。
2、新增經費支用項目:新增補助設備費,限購置圖書櫃或教具櫃,以1萬元為上限;新增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本土語言成果發表相關活動事項費用。
(二)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基準以教保服務機構參與班級數而定:班以下者,最高補助20萬元;3班以上5班以下者,最高補助25萬元;6班以上者,最高補助30萬元。
2、提高經費支用項目:提高補助設備費之額度,限購置圖書櫃或教具櫃,以3萬元為上限。
(三)請轄內教保服務機構踴躍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編列經費項目,於111年6月15日(星期三)前填妥實施計畫,分案報送本府申請補助。
四、基於幼兒園推動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辦理成效已列為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之重要目標值,請各園積極推動配合申辦。
五、為符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4條之規定,提供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請鼓勵 轄內各教保服務機構招收原住民族幼兒人數達三分之一者, 積極提報申辦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以使資源投入 發揮最大效益,推廣本土語言教學。
六、檢送相關計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