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 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貳、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3月14日起至112年3月20日。
(二)補助項目: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1目辦理。
(三)資格條件:本縣立案之斗南鎮新光社區發展協會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1目辦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9萬8,200元(超出前項補助上限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補充說明】:依據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來函:
1、第(五)點「補助金額上限」部分:雖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但公告時已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仍符「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意旨。
2、第(六)點「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係屬機關團體之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未能確定全案預算金額時,於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得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助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