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縣教育人員應接受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及本府112年6月22日府教學二字第1122430391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1-22點次,教育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
三、復依中央對縣市政府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針對教育人員均有參訓達成率要求,其對象包含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學校教師、教保服務機構園長、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含職員工)、教保員(含教師、助理教保員)等。
四、本府於110年2月25日府教學二字第1102412019號函頒本縣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除派員參與本府規劃之相關研習及種子教師培訓課程外,並請學校納入校內教師進修規劃辦理,以逐年達成參訓覆蓋率,使本縣教育人員瞭解兒童權利公約內涵,並重視兒少權益。
五、綜上,112年度參訓覆蓋率指標為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達90%以上,教師達92%以上,校長達95%以上,幼兒園園長達85%以上,請學校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確實規劃辦理教育訓練,本府將另案於112年8月底調查各校教育人員受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