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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辦理「114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件

  • 發布單位:課發科

一、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學習空間,本署規劃旨揭計畫,以課程發展為基礎,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讓學習發揮加乘效應,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

二、本計畫需依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規劃施作空間,營造契合教學需求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學校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原住民重點學校: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非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70人以上之都會區學校。

三、參與112年度及113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之學校應辦竣結報,始得申請參加本年度之計畫;如分屬不同校區之分校,則不在此限。

四、旨揭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學校應於計畫書中,針對「彈性學習課程」明確提出民族教育課程教學計畫,說明其與申請補助空間設施之關聯性;另配合領綱說明搭配之課程教學內容,並具體列出該課程落實之學習重點條目。

(二)本計畫包含「增設」及「整修」校內文化學習場域,規劃上應以民族文化教育課程為主並作為營造依據。施作方面本計畫禁止使用彩繪、馬賽克磁磚拼貼裝飾。

五、為增加申請學校對於本計畫實施作業流程之瞭解,預計於113年9月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114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說明會,針對計畫審查重點及評分項目進行說明,詳細會議資訊將另案通知。

六、檢送實施計畫及計畫相關申請表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