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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校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之評估結果

  • 聯絡人:沈德清

1.經行政院綜合評估及分析各機關填報內容之妥適性(如附件公務機關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評估原則),已將相關評估意見置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請各校於今年(11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間至管考系統檢視,並依「行政院評估意見」落實辦理及「修正相關填報內容」。

2.附件「盤點及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注意事項」內容所述,請各校承辦人務必配合定期核定及檢視機關(含所屬機關)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使用情形,以及相關資安防護等配套措施落實情形。

3.
各校如有還在使用的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務必於本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作業,若有特殊原因致使無法如期完成汰換作業者,應敘明其機關名稱、廠牌、產品數量、無法如期完成汰換作業原因及汰換前有無其他配套措施等項,並經各該機關資安長核定後,依附件「無法如期完成汰換機關之產品清單」格式於本(110)年8月10日前以電子文函報本府教育處彙整。

4.為強化各機關資通訊相關採購案之資安防護,行政院據以研擬「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如附件),並已登載於本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站(https://nicst.ey.gov.tw/)之「資安政策」專區,請各機關於辦理資通訊採購案時參考上述檢核事項,並適時轉知採購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5.之前尚未完成填報作業或須修正填報內容之學校務必於今年(110年)8月31日前內完成填報或修正作業。


6.相關檔案如附件

★、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汰換原則:係指已將產品自公務環境中移除,請機關儘速將該產品自公務環境中移除或協調委外廠商以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替代,並於完成後重新修正該筆資料內容。
(公務機關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評估原則.pdf -> 第3頁 -> 評估說明 第二點)

※、公文已發送至各校